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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兆柱:论中国地理标志及产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8-3-31   点击次数:480



【导读】本文通过对地理标志的挖掘保护、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的实践工作中具体感触,阐述我国的地理标志的定义、作用,以及建设、运营和管理理念,仅供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运营和管理的过程中参考借鉴。



一、地理标志的定义

1、地理标志,又称 原产地标志(或名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地理标志顾名思义就是:某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该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在国际和国内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


2、既然地理标志是可以作为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标志,也就是说该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例如:涪陵的榨菜、五常的大米、西湖的龙井、安溪的铁观音、烟台的苹果等等),对于目前我国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来说,现在已经不仅仅是要消费榨菜、大米、龙井、铁观音、和苹果了,而是要消费那些有健康、品质保证、有历史文化和有地域特色的榨菜、大米、龙井或者某些产品了,如何保证我们消费的不是假冒的地理标志产品呢,肯定是要把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起来,用一种标识或产权去区别那些不同产地的相同产品了。


二、地理标志的保护

1、目前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并加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两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一开始是按TRIPS协议最低要求设立的,其主要内容是防御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如冒用不真实的地理标志、虚假表示等;但由于地理标志蕴涵着较大的经济价值,有的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国家逐渐增加了主动性(或积极性)保护方式,即将地理标志视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允许在商标法体系内主动申请注册并依法使用和管理(主要通过证明或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来完成)。

专门法保护模式是通过专门的立法,由专门的机构全方位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这主要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方式。


采用专门法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积极保护的国家一般历史上农业比较发达、地理标志保护意义比较重大。典型代表是法国,法国农业部下设国家原产地名称局(INAO),全面负责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和治理工作 。


2、而在我国层面上看,在相关部委调整之前,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登记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三个国家部委依据不同层级的法规或规章进行。


2.1 原农业部的地理标志叫“农产品地理标志”.我国2002年12月修改的《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业部门在农业管理的过程中对某地域特定产品的特殊品质、产品地域范围的划定、生产过程的监控等都比较熟悉和便利的优势,农业部门认为由其来执行农产品地理标识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对高、引起纷争较少。正因为此,农业部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随后开始接受申请并颁发了若干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识。


2.2 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


2.3 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2.4 三部门的地理标志注册、保护都不相同,但基于地理标志的内涵,三部门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也有共性。三部门虽说都可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实际上各自程序、以及受保护力度均不同。拿商标局来说:商标局是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其对地理标志也是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形式予以保护;一个农业部(或质检局)认定的地理标志可以同时向商标局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实践中,就个人观点来说:原农业部、质监总局很难做到商标局的力度,他们颁发的确实是一个证书(比如:“山东苹果”在原农业部、质监总局做了地理标志认证和保护,但是产品名称却没有进行保护,以至于很多商家不用该标识只在包装上使用“山东苹果”这个名字,又何谈侵权一说)。


但就流通领域来说,商标局一旦将地理标志产品“山东苹果”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则该地理标志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获得保护,意味着第三方不能注册、使用与该商标和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相同类似商品上,该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权等均可依据商标法法律法规进行,标志所有人可以在行政角度和司法角度获得更全面的保护。


三、地理标志发展建议

我国的农业发展进入新常态,调整产业结构、产业转转型已经成为主要旋律,各地以地方资源进行整合,提高本地产品的竞争力,实现农业提质量增效益。由原来的农产品量的竞争已进入品牌化竞争的时期,地理标志产品已经成为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是一个区域 的公用品牌树立的前提,也是一张地域名片打造的过程(借用一句话:如果说地方特产是一个皇冠,那地理标志产品就是该皇冠上的一颗明珠)。但是依法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注册或登记只是一个开始,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工作是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 


1、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培育。

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的生产方式、独特的产品品质和独特的人文历史是地理标志的四个核心要素,下大力气挖掘产品亮点和市场的卖点,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特”。我国的农业社团组织普遍能力偏弱、执行力不足,很多难以承担起带领区域内生产经营者闯市场、创品牌的重任。所以当地政府要大力培育和扶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行业协会、农技推 广中心等)以及地理标志的使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让其起到带动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作用,并在政策项目和补贴援助等方面给予具体倾斜。 


2、加强地理标志品质的保持和规范使用。

要想打造可传承的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保证是核心生命源。所以要强化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控,确保产品核心特色品质稳定,防止良莠不齐的现象,更不能出现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健全地理标志生产、使用和经营者各类配套制度,加大标准化管理,控制好法定产区及合理产量,加强对地理标志生产、使用和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规范授权及使用,实现信息化和数据化管理。要规范名称、符号、标识、口 号等地理标志的共性要素,形成强烈视觉辨识度,让地理标志产品体现溢价效应。 


3、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介。

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介可采取树立样板企业,加强示范企业创建,让其成为学习借鉴和专业研究的案例;出地方地理标志书籍,将本地优势特色产业集编成册,做投放和推介,实现文化传承;搭建地方地理标志产品电商平台,利用微信及客户端等新媒体技术平台,开发电子商务新推介领域;加强展览推介,参与权威性的地理标志品牌价值评价;抓住当前地理标志国际重视程度不断加大的契机,让有出口优势的产品积极参与国际互认和交流合作;打造地标小镇、建设地标博物馆、树立地标文化旅游、地标节庆等相关文化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强化地标文化认同。


4、加强地理标志维权。

地理标志产品需要建立统一的保真溯源平台,预留拓展接口,中小生产经营者可在平台上实现主体可查,有实力的企业可以在此平台上进一步丰富追溯信息,实现个性化展示。既是制度要求,也是市场需要。加强监管和自律管理制度,不符合地理标志要求的产品及主体的及时处理及退出机制。强化依法管理、依规使用,做好地理标志监督检查,树立打假维权的社会正气,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正宗形象。


四、地理标志注册的意义

1、是对当地政府、区域经济有利

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都有各自的优越性。在国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地区生产的手段,制定生产标准使得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进行积极的联络。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当地政府实施严格的监控,要进行每个生产环节都要的监督,这使得当地政府能够掌握生产和市场情况的第一时间情况,加强当地政府与生产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和信任。


2、是对生产者有利

使用地理标志必须是保护区域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由于生产者要遵守严格的生产规则,生产的质量受政府部门监督,必须要达到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因此产量有限,产品比非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贵。每个生产者都可以享受地理标志的集体知名度。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相对有限的产量,使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能卖一个好的价格。


3、是对消费者有利

对消费者来说,原产地命名的产品是经过担保的,无损健康的、高质量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在国家批准之前,它的特性和质量已经在全国享有声誉,国家批准是对这一声誉的肯定,它担保消费者买到信得过产品。


五、小结:

截止2017年底:我国共批准地理标志产品8524项。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266项。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地理标志商标4016项。原农业部批准农产品地理标志2242项。截至2018年4月底,我国已核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4150项。


《晏子春秋·杂下之十》载“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一方水土一方人,一方水土一方物。总之,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保护”到清晰保护”,从侧重于经济的保护到侧重于法律、经济的双重重的保护。随着地理标志的国际上保护力度的加强,我国更应当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法,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才能有效发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优势,进行有效的执法监管,将更为合理地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总之,要想让中国的传统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继续扬名天下、大放异彩,我们必须以经营者的身份去经营这些地理标志产品,而不能仅仅以消费者的身份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的地理标志才有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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